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两个律师所可以一同与顾问单位签订同一份顾问合同吗?相关的问题,今天,KK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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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律师所可以一同与顾问单位签订同一份顾问合同吗?
可以。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显示,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没有规定禁止一家公司或者企业聘用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很多公司业务量大,通常聘请两家甚至两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合伙律师还需与律所签劳动合同吗
合伙律师是否需要与律所签劳动合同,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提成制或授薪制,而非劳动关系。在这两种制度下,合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并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2、在一些情况下,如合伙律师需要雇佣行政后勤人员时,可能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如下:
1、双方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招聘、面试等过程中确定了双方的意向,双方进行初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2、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的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劳动者的资格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3、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了双方的意向和资格审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纠纷解决等关键事项;
4、归档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归档备案。在一些地区,用人单位还需要将劳动合同备案报送劳动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还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务的期限;
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5、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6、社会保险和福利
7、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8、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和途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律所执业律师能否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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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律所的执业律师都会在外面的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但是该身份一般属于兼职性质,即劳动关系和执业隶属还在其登记注册的律所里,仅为顾问企业提供计件或计时式的劳务服务。这既是律师执业的要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如果正式执业的律师,同时又想与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公司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其在该公司的劳动权利是否能受到劳动法保护呢?还真看到过这么一起案例,也想探讨一下。
某律师在一律所挂证执业期间,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正式员工身份开始在这家公司担任“专职法务”。后公司以该律师工作表现不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单方面与其提前解除合同违法,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申请支付欠发工资及加班费补偿等费用。劳动仲裁机关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驳回该律师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两方在诉讼中基于已建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各自有不同认识:
公司认为:该律师在律所执业期间,又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不能在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用人单位执业,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律师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律师法》并未限定执业律师与所在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非律所)建立劳动关系;《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法律效力低于《律师法》,不属于行政法规,且亦未规定执业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产生无效后果。
法院观点梳理:针对执业律师能否与所在律所之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该律师作为社会专职律师,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因此不能够与该公司再建立劳动关系。《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过梳理归纳案例中各方观点,我们即来一起分析下:注册为执业律师期间其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呢?
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其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
其实,根据《律师法》和《劳动法》,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同时再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否则签订在后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律师行业机构会对这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那么,该律师在其律所究竟认定为专职还是兼职呢?如系兼职自然不属于《律师法》中关于兼职律师的法定情形,那么其在律所的兼职劳动法律关系自然无效。如果推定为专职的话,那么时间在先的与律所劳动关系有效,是否必然导致时间在后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效呢?实际上,《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案例中其实对执业律师是否可以在非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兼职或者全职工作,并未阐明,或者说法律依据和论证并不充分。法官的逻辑中,用不能同时在两个律所执业的规定推理出律师不能在企业同时专职担任法务的结论,属于一种类推。因此,如果该律师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且公司章程及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禁止其在律所拥有律师的执业资格,那么劳动关系应该合法有效。
试想,如果该律师不是以法务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其他岗位专职或兼职工作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比如该律师能否同时在培训直播平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担任讲师和主播等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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