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1:24:48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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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的文明,需要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处处都和法律息息相关。
有的人总认为法离她很远,其实法就在她的身边。
最近新出台的《民法典》真的是出尽了风头,大家开始讨论,也正在学习。
因为这一次,新的《民法典》颠覆了不少传统习俗,人们要重新接受新的改变真不是短暂时间就可以做到的。
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知法懂法用法,才能保证自己的切身权益。
新民法典中,有两条最让大家热议,一起来看看都有些什么呢?
天价彩礼,在当下是不少地方的习俗,但貌似是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观念是违背的。
禁止索要彩礼,就是杜绝“卖女儿”的现象出现。
这个抉择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哪怕现在还有些阻碍。
但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反,感觉就不太合适了吧。
子女是法定的赡养人,女婿和儿媳的确没有法律意义。
各回各家,各管各妈?一家人划分得那么清楚,真的有必要吗?
最重要的是,这两条让略略不经为全职妈妈们捏了一把汗,真的要小心了,别到最后人财两空。
劳累的工作千千万,又累又没钱的工作有吗?有,那就是全职妈妈。
凡是做出当全职妈妈决定的女性都是伟大的,为了孩子,为了家庭。
放弃自己的事业,离开自己的圈子,一心一意加入全职妈妈大军,从早忙到晚,没有一天放假。
有的人羡慕全职妈妈衣食无忧,不用工作,然而全职妈妈的辛酸只有她们自己能懂。
和谐的家庭,全职妈妈是辛苦也是幸福的,只要家人能平平安安健 健康 康,日子很累也会很甜。
没有谁希望家庭破碎,然而如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又让人不得不担心。
全职妈妈们在家用的每一分钱,都是从丈夫那“要”的。由于经济不独立,家庭地位可想而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更难受的是,全职妈妈们想孝敬孝敬自己父母,往娘家带带东西给给帮助,都要经过丈夫的同意,话语权是真的少。
若是丈夫不给不支持,自己又需要用钱,不还是找自己父母求他们了吗?
这么一想转来,彩礼又有它存在的意义?
当感情真走到分开的那一步,自己又是独生子女,全职妈妈们不仅自己活不下去,父母养老还要靠自己支撑,孩子自己还有能力带吗?
全职妈妈是真的太难了!所以说,这年头,做全职妈妈,风险太大了。
离婚后,自己离开职场多年,失去工作能力,告别交际圈子,没有稳定存款。
全职妈妈们何去何从?
全职妈妈的牺牲很大,略略希望你们能很好地爱自己。
因为你只有先爱自己,才有能力爱家人。
1.掌握家庭的经济。
这一点不得不说重庆的“耙耳朵”们,整个大重庆基本就是零彩礼的地方。很多人不相信,网友纷纷表示要去重庆娶漂亮媳妇。其实这是比零彩礼更大的投入,因为男人们婚后的一切收入都主动上交给老婆了。kk律师网
这绝对不是怕,而是爱得深切爱得彻底。男人负责挣钱,女人负责管钱。这一点毛病没有,家庭的一切开支,只有女人更懂,让每一分钱都花得值。掌握家庭的经济的女人,家庭的和谐程度才会更高。
2.坚持学习和进步。
工作不仅是为了挣钱,也是在不断地接收新的事物,已获得进步。因此咱们全职妈妈,虽然离开了职场,少了一个重要的学习渠道,但还是要坚持学习。多看书少看手机,多看新闻少追剧。
只有自己在提升和进步,才会让男人保持敬畏和珍惜。不能当了全职妈妈,却成为了黄脸婆,最后被男人抛弃。要活得精致,活得精彩。带孩子照顾家很忙,也要抽时间学习和健身。这两样东西是最容易也是最便宜提升自己价值的方式!
3.要有自己的追求。
全职妈妈,不是宅家妈妈,除了接送孩子上下学和买菜购物就只能一天到晚待在家。你要有自己的追求,去与 社会 接触。你同样可以去和好友看电影,一样可以和闺蜜去 旅游 ,仍然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儿。
全职妈妈不能只和妈妈圈交流沟通,你应该有更广阔的的世界,你还年轻,你的生活不该只有孩子和丈夫。人需要为自己而活!别人不能阻挡你,你要做个勇敢丰富的自己。这样的你,孩子会崇拜,丈夫会喜欢。
全职妈妈的时间都是碎片化的,从一早睁开眼就有忙不完的事儿。送完了孩子,一天的工作也才刚刚开始!那全职妈妈想要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有哪些合适的副业或兼职可以做呢?
略略在幼儿园上班,就接触了不少全职妈妈。她们有想法有目标有态度,做起副业来也是干劲十足。
但是绝大多数宝妈都是做微商代购之类的,朋友圈就必须得屏蔽她们,但还是挡不住她们各种杀熟。
因此略略对全职妈妈们副业的建议主要有三点
:
1.不打扰不卑微。2.没有太高的成本。3.随时进出没要求。
这三点,注定了不会有太高的收益。
略略推荐三个副业,长期坚持下来也会有不错的回报哟。
自媒体。
人人皆可自媒体的时代,人人都可以通过文字和视频发出自己的见解和声音。略略认识的 育儿 和教育类作者好多都是全职妈妈,有的还是在职妈妈。别说你不会写,也不会拍。只要愿意去学,谁都可以成为自媒体大军的一员。
重要的还是坚持,因为一开始注定是几毛几分的收益。有意愿的宝妈,可以私信略略哟,愿意为宝妈们分享。
私房 美食 或手工饰品。
成为了妈妈后,必然会点亮很多技能。哪怕以前是手残党,有了孩子也成为了大神。孩子幼儿园的手工和活动,都是妈妈们大显身手的时候。要是突然发现自己原来还可以靠厨艺和手工赚钱,是不是想想都美翻了?
有了空闲,就做做小点心,只要食材新鲜口味好,会有一定的市场的,即便卖不出去也能自己吃了。而一些需要手工制作的饰品,同样有很多人喜欢,略略认识一个宝妈就是做古风发簪的,一个月收入好的时候能有一两千,家里的生活费就够了。
小区托管和接送。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双职工家庭最大的困难就是接送孩子上下学。幼儿园和小学放学那么早,根本就按时接不了孩子。双职工家庭没有老人帮忙的情况下,就必须找校外的托管机构帮忙。
全职妈妈就可以联系跟孩子同班的有需要的家长,孩子毕竟一个班都是同学,家长们也就会更熟悉和放心些。有需求的家长,下班后直接到家接娃。晚一点的话,还可以提供晚餐。孩子们有伴了,双职工家长们问题解决了,一举两得。
做一个 健康 乐观积极向上的全职妈妈,不管别人怎么看待,无论法律怎么要求,
全职妈妈的价值和对家庭对 社会 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咱们要关注全职妈妈,理解她们,帮助她们,关爱她们。
我是略略,一名小小幼师,致力于帮助更多的宝妈们!
【导读】民法典不是对既有民法体系、民法原理和基本内容的颠覆性修改,而只是对现有民法的整合和修补,即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全部并入民法典中,分别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具体内容:
在具体内容上,合同编要增加几种有名合同;人格权从自然人制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编,即人格权编,主要是要增加一部分人格权制度;亲属编、继承编对现有个别不合理制度进行修改;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只是进行个别文字表述的修改;民法总则直接编入民法典中。
民法典通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发布对法考影响:
民法典分为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民法分则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六编。从法考历年的真题来看,民法90%的高频考点都集中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合同法。根据民法典草案公布的内容,可以预计对民法学科产生的影响。
1、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不会变。在2014年提出要编纂民法典后,民法总则先行已经编纂完毕并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所以民法总则是不会变的。
2、 民法分则
(1)物权编+合同编
这两编在法考中占据了80-85%左右的高频考点,是法考民法部分历年的考试重点。在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与之前的物权法和合同法做比较后,发现这两部分的变动不大,基本上是原来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合并,虽然有新增和修改,但并不是很多。
(2)其他分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有大变动的,基本都在这些分编中。虽然变动很大但是这些分编在法考中的占比不大,所以考生在民法典正式公布之前,可以先把几分编的内容放一放,等3月后再开始复习。
新增新修几乎每年必考,那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些变化恰好可以帮助考生划重点,而且首次公布的新法都考的比较基础相当于送分题。所以2020年的法考生要抓住这次机会,重点关注一下民法典的相关消息。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典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有两条价值线索。一条是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另一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
(1)平等原则使得民事主体适用相同的经济社会生活规则;自愿原则使得民事主体可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凭借自己的自由意思追逐合理利益;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使得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以上三原则是社会效率的源泉,构筑了市场经济及自由竞争的法律基础,被称为“基本体制原则”。
然而,基本体制原则的功能经充分发挥,时日既久,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成败效果会逐步累积,导致日益严重的强弱分化。严重的强弱分化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问题,使社会正义价值受损。
(2)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后一条价值线索逐渐在民法中突显出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前一条线索形成限制和修正。其实质是国家以公权力之手对自由市场机制进行一定的干预,从而使社会正义价值得到体现。以上三原则被称为“体制限制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确立了一条全新的基本原则即“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誉为“绿色原则”。也属于体制限制原则。)
(3)基本体制原则与体制限制原则并非平行关系,而是有主有辅。平等、自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构成基本体制原则,居于主导地位,这条价值线索若不存在,民法本身就不复存在,市场经济与自由竞争机制也不复存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绿色原则构成体制限制原则,居于辅助地位,其功能在于使基本体制妥当发挥功能,故其虽对基本体制原则形成一定的限制和修正,但决不是颠覆和取代。
从根本上讲,社会正义价值主要依靠公法和社会法去实现,作为私法的民法虽然也对社会发展和需求做出回应,并在自己弹性范围内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绝非否定自我;否则,社会效率价值在法律上就无从贯彻了。
二、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就是民事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而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实现的。没有保护,就没有权利。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视为整个民法典的核心。《民法总则》审理时,将其从草案的第九条前移至第三条,就是因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进一步突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区别《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条就是关于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规定。也简称私权神圣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1)民事主体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实现一定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正当合法的权益。(2)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依法可以请求侵害行为人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一)、理解此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这一条的表述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前面没有“合法”二字;而其他权益前限定“合法”二字。如何理解?梁慧星在《民法总论》中认为,权利乃使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既然权利内含“法律上之力”的保护,则其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利益因其并非尽皆受到保护,故可以在之前加“合法”的限定。
(2)确立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的意义。民法性质上属于权利法,奉行权利本位。民法典认可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能够被法律所保障,这是市场经济中激励机制的源泉,有构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意义。
(3)本条不是规则,不是法官裁判的依据。只是作为一种法律理念,主要是在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中发挥作用。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遵循民法典上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在考虑案件中涉及的“合法权益”要素,尤其在合法民事权益不予保护之时,必须严格谨慎地进行论证。
(4)“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拆分为四部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其中的其他权利是指兼具人身性、财产性的综合性权利,如股权、继承权等。
(5)保护权利除了公力救济(诉诸法院)外,还包括私力救济,主要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行为三种。
(二)关于民事主体范围问题
一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相对于《民法通则》及以前的民事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有以下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需要注意。
(1)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通常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他们对权利的享有具有从属性。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从属于投资人、分公司的财产权从属于总公司等。
(2)胎儿的利益保护。
具体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胎儿在这里拟制为人。胎儿的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或者说是一种或有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以胎儿娩出时存活为前提。
(3)死者名誉等权利保护。
死者虽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死者的遗物、遗骨、姓名、名誉、荣誉等仍为其近亲属权益之客体。如果损害公共利益,还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予以保护。
(4)设立中的法人的权益保护。
设立人已经开始设立法人,但是法人尚未成立,此时法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权益如何保护?《民法总则》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可见,设立中法人的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但以法人成功设立为条件。
(三)、民事权利保护的客体范围要注意以下几点。
(1)民事权益既包括法定权益也包括意定权益。
(2)民事权益具有开放性。
(3)注意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司法实践中,关于民事权益的保护还要注意的问题。
(1)我国没有债权侵权制度。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原则上及于所有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既包括物权与包括债权。但是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债权只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不存在侵权问题。
(2)人格权不允许放弃。
例如当事人不能放弃生命权或允许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3)身份权也不允许放弃。
例如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事人不能放弃、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
(4)公权力介入。
公权力介入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对民事征收和征用。《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5)禁止权利滥用。
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立法体例问题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没有首章规定“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平等、自愿、公平、权利受保护这些民法基本价值理念,一般不会在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将基本原则作为民法典首章的立法体例来源于社会主义法系。基本原则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一起,是社会主义民法典的重要的“体系标识”之一。
我国为什么要采用这样一种立法体例?可以这样理解: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具有绵亘久远的私法传统,民法是其自身历史自然发展的一个结果。自由、平等、公平等理念并非民法典的衍生物或是民法典的结果,而是民法典赖以产生的前提,这些前提性因素含在其久远的私法传统之中,不需要借助民法典规定的方式去“无中生有”地创造出来。而且,这些价值理念也不是裁判规范,规定在民法典中也没有裁判意义。
与之相反,中国没有私法传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自觉改革,而非自下而上的自发演进。这种法制发展方式决定了我们的经验和需求与西方恰恰相反。《民法通则》立法时,我们的社会上尚不存在自由、平等、权利这些前提条件,当然也就无法向民法供给;相反,社会上到处充斥着民法的反对因素。所以当时需要,是先在法律中“创造”出这些本不存在的前提性因素,再向社会输出和渗透,以期克服社会上的反对因素,促进社会变革。这是我国特殊背景下的特殊需求。

参考文献:
①2017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主编沈德咏)。
②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
③201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总则评注》(主编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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