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 00:10:52 | kk律师网
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可以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遗体、遗骨,当损毁坟墓的破坏行为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
当毁损坟墓的破坏行为未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时,坟墓作为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特殊财产,毁损坟墓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4)须为有体物。“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视为死者的栖身之所,它同样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对坟墓的损毁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财产损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关于迁坟规定。迁坟可以按照土地赔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更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祖坟被毁受法律保护。祖坟占地要看是否在当时申请过合法手续,一般老坟,按照当时情况,不会有人花钱去申请。所以,实际上,祖坟属于“非法占地”但是因为中国实际情况,还有祖坟属于一种历史遗留问题关于祖坟占用。当时是给予每个迁徙户一个公墓穴位一万多元补偿款。一般处理祖坟的办法
关于坟墓丧葬等的宽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以及刑法的侮辱尸体罪。
专门性的规定,全国的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湖南全省的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专门规定全文附后: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
未登记烈士纪念设施可以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或军事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申请批准建设。未经批准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拆除,或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kk律师网
烈士纪念设施是对于革命烈士的纪念和崇敬,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纪念价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和改建纪念设施时,都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或军事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申请批准建设。如果未经批准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拆除,或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这是维护纪念革命先烈的法治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对于未登记烈士纪念设施的处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手续不全而未进行登记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申请登记;如果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的,则应当主动拆除或者先进行相关手续的补办。对于依然存在的未登记纪念设施,可通过联系相关民政部门或军事机关来进行处理。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过程中要尊重烈士及其家族的感情,并在处理过程中进行妥善安排,保护好先烈的形象和名誉。
如果发现有人故意损坏烈士纪念设施该怎么办?在我国,损坏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处罚。一旦发现有人故意损坏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在修复或者重建烈士纪念设施时,可以考虑采取加固防盗措施等方案,提高烈士纪念设施的安全性。
未登记烈士纪念设施的处理,需要强化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以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合法权益,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同时,对于故意损坏烈士纪念设施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结婚纪念日是按领证算还是办酒席算的相关内容。
法律主观:
只有双方领取了 结婚证 ,才是合法夫妻,没 领结婚证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酒席是一种民间的庆典仪式,法律不承认酒席。如果摆酒席行为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该婚姻有效,属 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实行的是法定婚,没领结婚证就不算是 结婚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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