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 06:10:46 | kk律师网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二)无线电频率分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规定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三)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四)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五)非无线电设备,是指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等设备。(六)业余无线电台(站),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站)。(七)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从事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电台,在无线电通讯时使用的电台(站)的代号。(八)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九)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十)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十一)无线电干扰设备,是指通过发射同频无线电信号,阻塞通信设备在一定范围内拨入和呼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法律分析:通信秘密属于隐私权的涵摄范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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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网企业的总体影响贯彻“绿色生态”原则。总则编第九条新增了影响电网企业的指导性原则-绿色原则,并且在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加以细化与落实。该原则要求新时代电网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绿色原则”被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电网企业来讲,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同时,秉持绿色发展理念,践行绿色发展要求,也是电网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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