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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开民法典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2024-05-08 19:32:44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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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开民法典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 从何时开始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制的接轨.在《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版本中,都能见到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研究.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制现代化也已迈上轨道.通过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研究,能对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诸多的经验与教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我查阅资料时,着重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概念

概念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与内涵.对法律近代化的定义,学者众说纷纭.范忠信在其《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中认为,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律接轨的过程.而王永进在《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近代化》一书中则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制接近的过程.张晋藩教授则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也可以说是西方化,这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多决定的.

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

对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近代中国社会演变的研究.肖传林在《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一书中认为,清末新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开端,它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展.而叶玉琴在《试论中国近代法制转变的起点与特点》中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道路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开始起步,清末的“预备立宪”、修律和司法改革等,形成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阶段.汤毅平在《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自洋务运动至整个民国时期这一相对漫长的过程,且最终是否完成可这一过程还有待商榷.费村在《略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特点》一文中认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肇始于清末法制改革,完成于辛亥革命之后.

三、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的历史原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过,法律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必然会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式.张晋藩教授在其《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只有当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了改变性的变革,即从传统社会相近代社会转型之时,才是可能的.就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生原因而言,其中既有人类社会法制发展所经历的一般规律,同时又有中国近代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动因.随着中西方交往的不断加深,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要转型.“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多,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 .”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就表现为民事纠纷与诉讼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

杨一凡在《新编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之所以在20世纪出现如此急剧重大的变化,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时代的影响;二是外来压力的促动;三是社会相关因素的影响.总之,中国近代社会的法制变革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陶舒亚在《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清末修律的出现,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动机:一是缓解国内各方压力;二是收回治外法权;三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

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因而就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对其特点的研究探讨,能对我国的法律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参考.

周巨林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历史发展的特点》一文中认为,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认同、继承与批判,与地主阶级法律思想的斗争,思想流派的多元表现和思想内容的集中性质,在革新与保守的矛盾中推动法律思想传统的转换,这些都是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汤毅平在《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转型,有其系统性,在对近代西方法律加以模仿的过程中实现了立法由传统向近代的初步转型.清末法律的近代化是在以自上而下为主导,自下而上为推动的双重作用下实现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的二律背反性等四个特点.

也由学者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在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中开始的,因此它就不可避免的带有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形态特点.这种法律文化形态所体现出来的就是西方法律与中国本土法律之间既融合又相互斗争的过程.而翻开近代中国的法律立法,也莫不是如此.由于中国法律近代化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强烈冲击,是在西方法律的互补渗透、影响下进行的.因而近代中国法律无论在世界观,还是在框架结构体系、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重要概念术语方面,都广泛地、大量地吸收、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成果.

同时也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任何实践总是需要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近代化也是如此.这场在法律领域的巨大变革,始终伴随着危机、屈辱、奋斗、进取的血与火的斗争而不断前进,它表现出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转换,而且也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转变.这种不曾遇到过的法律改革,就必须有充分的理论来为其提供指导,从而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在这期间,思想家们接触到了西法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他们开始摆脱传统的保守自大的文化心态,在中西文化,特别是法文化的冲突中,他们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来促进中华民族法律观念的更新与转变.

王永进在《《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近代化》一书中则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做了如下归纳:一是有关法典与法律著作的翻译、法学术语、司法原则的引进;二是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分科别类,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三是新的法律原则与新的立法精神形成;四是立法机关的筹建设,司法机构的近代化.

五、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启示

中国的法律近代化,经历了百年曲折.纵观这百年历史,虽然时起时落,冲突不断,但却最大限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是其价值所在.因此,法律近代化的演进,将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宋亚平在《关于中国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思考》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仍然面临着制度建设和文化冲突的尖锐矛盾.在法律及其制度的建设上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学习、借鉴和移植,也开始了新一轮的矛盾和冲突.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借鉴.因而,研究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必能对我国的现代法制事业提供十分有益的参考.

张晋藩教授在《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一文中认为,当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探寻这一不可逆转的法制发展历程中的规律之时,以下几点是值得借鉴的:一是中国法制近代化只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二是中国法制近代化与政治体制的近代化紧密相关;三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外来法律和本土法律之间的关系.

费村在《略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特点》一文中也认为,由其特点所决定,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的结果,即开辟了中国近代法制的新纪元,同时也留下了新兴法制与社会条件长期脱节的后遗症.今天我们常说的“执法滞后”的现象,实质上就是先进立法与相对落后的社会条件相冲突的表现.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部分,它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开始走上法制文明的道路.在其艰难、曲折的进程中,充斥着中国法与西方法、传统法与现代法等诸多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中西法律交流、融合的过程.其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更是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创造了积极条件,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已迈入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当中,回顾近百年的近代化历程,仍能给我们深刻的启迪.

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依赖于我们保持开放的政治形态和法律文化心理,积极研究和吸纳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使其转化为我们自有的法律意识.而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发展空前活跃、民主政治建设呼声高涨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

拉开民法典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2022民法典物业费收费标准

.企事业养老金计算方式不同

并轨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从这个公式来看,主要是看工龄的长短来发养老金,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不会太低,加上各种补贴之后,总的养老金基本能达到退休前的70%,而企业单位的计算方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面的缴费中我们了解到,最高为300%,最低为60%,那么指数在0.6-3之间);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所以涉及到的是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后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变动因素很多,有一个因素不好,待遇就都会下降。

2.企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不同

虽然双轨变单轨,但是也是用了同一种发放方式,差距并不会那么快消除的。比如:缴纳基数的不同,我们知道,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都是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金是28%,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而现在企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给职工缴纳的基数大多是按照最低的60%缴纳,很多有企业单位能够按照100%全额缴纳的,相反事业单位则是全额缴纳的。我们知道,从企业养老金的计算公式看,缴纳基数越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就会越多,这样一来,即使一样的缴纳年限或者说工龄,退休后的养老金也是会有很大差距。

3.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不同

过渡性养老金也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前都是按照在职时缴纳养老金基数多少,根据基数选择不同待遇,最后再用相应的计算公式来算过渡性养老金。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开始,一直用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这么来看,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上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人员又会拉开了!

拉开民法典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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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那么,新中国成立后,民法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呢?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度进行民法典的起草。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计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另一次开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计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不过这两次民法典的起草,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kk律师网

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帷幕。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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