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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创作 婚内创作离婚后得到稿酬

2024-05-27 06:13:54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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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创作 婚内创作离婚后得到稿酬

民法典对著作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kk律师网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我国的法律分类如下: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应该承担以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公众利益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创作 婚内创作离婚后得到稿酬

婚内创作离婚后得到稿酬

法律主观:

婚后创作的作品,在离婚后才发表的,所得稿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必须是婚后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婚后未发表的作品不存在稿费问题,也不属于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所以在婚后创作的作品于离婚后发表的,其稿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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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 )保护的有关规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 )保护的有关规的相关内容。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同样适用。

在人身权法方面,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声音等属于个人身份的一部分,享有人格权的保护。其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其声音为广告、宣传等商业用途;也不得以本人的声音制作音像制品等并公开发行;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他人人格权行为。

在著作权法方面,声音作品属于音乐、歌曲和广播电视节目等音像制品或音像录音制品的一种。自然人创作、表演或演唱的声音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他人声音制作、复制、发行、播放等商业用途,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除了具备人格权所共同具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点,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外在表现,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征,所以肖像权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换言之,法人等团体或社会组织无法拥有肖像权。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肖像权具备更多的财产利益。肖像中所包含的艺术价值在市场交易中可以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价值。当然肖像权所包含的这种物质利益,究其根源是由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并不足以改变肖像权的人格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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