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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 民法典质权人可否直接处置质押物

2024-05-30 00:09:02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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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新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 民法典质权人可否直接处置质押物

新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

法律主观:

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对于出质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出质的权利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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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可否直接处置质押物

法律分析:不可以。民法典质权人处置质押物,应征得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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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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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有质押质权登记才设立。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股权,除非质权人同意转让。转让的股权款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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