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8 11:37:43 | kk律师网
关注农村生活,从我们老百姓的角度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大家好,我是惠农的小帮手!出生、衰老、疾病和死亡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无论贫富,总有一天他们会变老的。在我国农村,有许多关于丧葬的传统习俗,其中“土葬”是值得探讨和大家关注的。
近年来,国家倡导殡葬制度改革,针对农村殡葬文化和传统习俗开展“改俗”等活动,要求各地稳步推行火葬,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一刀切”行为。不可否认,传统意义上的殡葬不仅浪费耕地资源,而且诱发一些封建迷信,这与殡葬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殡葬制度改革:3
1 禁止私葬和二棺葬,积极鼓励火葬
实行殡葬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以火葬代替土葬,逐步向生态葬过渡。加强对私葬和二棺葬的引导教育,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鼓励火葬。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安葬形式可以根据省、市、县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绝对不允许有大面积的“平坟”,完全实行火葬一刀切的行为。
2 禁止未经许可修建公墓、公墓和其他殡葬设施
至于殡葬设施的建设,国家也有严格的控制措施。比如,农村禁止私人墓地、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比如前段时间新媒体曝光的“骨灰楼”就是一个明显的反面教材。对于那些负责殡葬设施建设或者主体建设的,国家会深入到底,给他们最严厉的处罚,希望大家对此也能有个清醒的认识。
3 禁止擅自生产、销售与封建迷信有关的丧葬用品
说到农村丧葬,难免会出现一些封建迷信的相关行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明币、豪车纸条等与殡葬有关的封建迷信产品。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农民远离封建迷信,不要购买这些丧葬用品。
殡葬制度改革:2
1 严查非法占用耕地安葬和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祠堂、公墓的行为
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经营。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安葬和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祠堂、公墓的行为。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2 严查丧葬习俗,杜绝封建迷信
目前,农村殡葬习俗重葬差养、规模化经营、热歌舞、专业化悼念等,在一些地区仍十分普遍。为避免这些丧葬习俗进一步破坏社会风气,国家将进行全面整顿和严查,杜绝这些影响我国人民幸福的封建迷信。
对于国家落实的丧葬制度改革,非常支持!针对乡村殡葬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乱占地以及其它一些歪风习俗,希望民政及文化部门能够进行彻底的严查与整顿,乡村振兴的道路上,这些不利因素还是越少越好!与此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项三农政策的扶持之下,乡村的整体风貌会变得越来越好!咱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也能够越过越幸福!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我从《民法典》中了解到的。
其实,大到社保医保退休养老,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新出台的《民法典》里都有相关规定,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我们已经是生活在2021年了,不能再做一个一无所知的法盲了。
这五本书集详细的法律案例与解析、人际关系处理必备的口才、投资理财、帮您从“经济盲”的状态摆脱出来,不论是老板、经商、职场人、人人都应该读一读
读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学到脑子里的知识绝对是人生的宝贵精神财富。五本在手,全程掌控。生活不相信眼泪,命运靠规则去驾驭。居家生活成长学习必备,随用随查,万事不求人。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我国对耕地采取的是特殊保护,严格遵守耕地红线原则。若发生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匿名提供线索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征收 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耕地怎么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三、什么是耕地责任制
耕地保护 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近些年不断强调保护耕地是基于全球粮食紧张的背景之下,为了保护我们的粮食安全所提出的。
法律客观: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新民法典是否有关坟地规定的相关内容。
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可以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遗体、遗骨,当损毁坟墓的破坏行为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
当毁损坟墓的破坏行为未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时,坟墓作为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特殊财产,毁损坟墓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4)须为有体物。“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视为死者的栖身之所,它同样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对坟墓的损毁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财产损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关于迁坟规定。迁坟可以按照土地赔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更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祖坟被毁受法律保护。祖坟占地要看是否在当时申请过合法手续,一般老坟,按照当时情况,不会有人花钱去申请。所以,实际上,祖坟属于“非法占地”但是因为中国实际情况,还有祖坟属于一种历史遗留问题关于祖坟占用。当时是给予每个迁徙户一个公墓穴位一万多元补偿款。一般处理祖坟的办法
关于坟墓丧葬等的宽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以及刑法的侮辱尸体罪。
专门性的规定,全国的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湖南全省的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专门规定全文附后: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kk律师网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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