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5 23:25:41 | kk律师网
我们已经做好准备了吗?(代序)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民法的核心原理与研究方法。首先,我们将从绪论开始,对中国民法学的学术路径进行反思,特别关注其过度侧重制度性研究的局限,并提出可能的克服策略。
接着,我们将聚焦于价值判断问题及其研究方法。如何在实体性论证中明确民法的价值导向,我们将以中国民法学的实际案例为背景,进行深入剖析。
在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部分,我们将详细讨论其适用原则和规则,以及如何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解释选择问题在法律理论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将探讨其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如何做出科学而合理的解释。
立法技术问题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我们将通过以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例,揭示其背后的理论和实践考量。
司法技术问题同样关键,如何在实际司法中运用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将提供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以期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物权法的规范配置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深入研究其配置原则,以期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最后,我们以思念和母亲的深情作为代后记,表达对母爱的敬仰和对法律研究的执着,为本次讨论画上感人的句号。
一、知识产权的多元解读
知识产权,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概念,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刘春田教授将其定义为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所有者基于智力成果享有的法定权利,强调主体的主导地位(主体为主);而吴汉东的观点则关注于智力活动成果与经营管理标记的合法性权利(内容为主)。其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商标和服务标记等(完全列举)。
TRIPS协议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涵盖了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等多个领域。《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包括作品、发明、商标等在内的广泛知识产权。本书则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源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法律赋予的权利统称。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性
作为私权,知识产权在WTO框架下平等保护,与债权、物权有着显著差异。它既是对世权,也是对人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但受“合理使用”等法律限制。与物权的实体性不同,知识产权依赖于法律保障,其期限和价值取决于社会利用程度。
在与物权的冲突中,知识产权让位于物权,体现为载体所有者对权利行使的约束。例如,发明专利的20年期限与物权的自然寿命不同,且价值源于客体的实际使用。
三、知识产权的多元分类
根据消费方式,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以精神消费为主)与工业产权(以物质消费为主)。创造成果权如著作权,其价值源于作品的商业价值,而工商业标记权则源于标记的商业信誉,与标记的创造性无关。
四、知识的无形载体与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对比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以无形的“形式、结构、符号系统”存在,区别于物权的有形实体。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主要区别在于:受理机关、保护对象、产生方式、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例如,著作财产权期限以作者生命加50年计算,而工业产权的专利权期限则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知识产权法学的深入理解,为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随着科技发展,知识产权的范畴和保护方式也将不断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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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颁布,所以想认真多看几遍,似乎懂了,晨起,看到麦老师的一段话,点醒梦中人:
好吧,那就开始行动,从基础开始,重新梳理知识体系,厘清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门票。
民法总论(一)
导言:
一、民法在体系中的作用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属于基础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法规则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比较有效率的行为模式。
二、民事主体制度
核心,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行为自由
一、民事主体
二、物权
1、所有权
2、物权
3、只能支配使用价值——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债权
规则——合同制度
物权和债权就构成了财产权
四、人身权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言:
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源头,到民法(日本的功劳),到清末《大清民律》。
民法是商品经济上长出的一颗苗。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
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人与人之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国家在公法里是管理者,在民事领域中就是平等主体】
民事:与国家行政事务、刑事事物相对应的概念。(政治国家层面,有等级运作,叫公民、市民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
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实质平等)
平等有以上两者含义,民法上强调的平等是机会平等。
2、财产关系
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物质性、非物质性(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又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是物权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是债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可以和权利主体分离。
3、人身关系
人:人格(具备主体性要素,生命、健康天然有的)
身:身份(亲属、配偶等参加社会活动后才有的)
人身权不能与主体相分离转让的,也没有什么价格。
(三)民法的分类
民法具有多种语意,指向范围有别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把罗马法成文化。
(2)民法大全(公元六世纪,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把现存的法律进行整理,学说汇篆、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3)中世纪:封建法(土地关系以及基于土地关系所产生的农奴对土地产生的依附关系)、教会法(家庭婚姻继承关系)、商法(商人之间的关系)。
(4)人的行为是被自己的预期所决定的。
罗马法复兴
三R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
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有血脉相连的关系。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要有统一的主权国家、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
在中世纪不具有这个基础,宗教只管人的精神生活,把世俗社会推了出去。
第一个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封建法是有等级的,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主要是对强者的限制,对弱者保护);(4)无过错责任
近代向现代民法的转型一定要深刻理解,转型的指征、原因。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法官靠成文法典进行裁判。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法官靠以往判例进行裁判。
两者的影响力不同。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如果联系:人、财产,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二)德国式:学说汇簨式、潘得克潘式
好处:逻辑性强,避免重复
坏处:法律适用的时候,要解决具体纠纷,找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公权机关。
(2)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公法是为了保护私权的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kk律师网
3、民法是权利法
确定私权神圣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义务本位:在古代时,有等级,不同的等级履行不同的义务,民法保障各个等级义务的履行。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对法官而言,面对特定的案件时,去哪里找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学习小结:对民法的来源和历史的了解,就如同一个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未来不迷茫,做事也有了规则和界限。
姚 茜 律师/学习笔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sunshine_ya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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