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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退职 民法典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2024-06-20 07:10:02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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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退职 民法典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退休按身份证年龄还是按档案年龄算?

退休年龄

既要按照挡案也要按照

身份证

。只有两个一起按照才能判定退休年龄。

假如身份证年龄和档案里的不一样,在退休前,就应该将身份证送到社保局,由对方立即按身份证上的记载改正,这是法律规定的,年龄以公安局记载的为准,其他一律没有法律效应,谁都不能另搞一套,包括社保局也无权不承认身份证上的唯一法律记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提供职工身份证和两份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或储蓄卡,退休证或退职证和复印件一份。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民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先统一退休年龄,再谈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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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退休年龄的认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认定的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kk律师网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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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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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律意见】达到法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并不是要求劳动者一直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只要在整个工作年限中,达到法定的特殊工作工作年限,无论之后离开岗位多久,均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工作年限是: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 职工退休年龄 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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