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 14:27:12 | kk律师网
缺点一:法条虽有增加,但仍单薄,致改革创新不足,抱残守缺有余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现有44个条文,相较现行继承法的37条略有增加,但条文数目仍然偏少,是民法典草案中条文数最少的一编。从现代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和满足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来看,继承编制度规范都过于简陋,以致创新力不足。一言以蔽之,继承编编纂虽有跬步改革,但仍抱残守缺。例如:
一、对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除对几个字词稍作调整之外,几无修改,现行继承法第十条存在的违背遗产“向下流转”的继承规律和不能避免遗产“向旁流散”的问题,至今依然故我;
二、完全保留了现行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行继承法该条规定正当性缺乏的问题仍未排除;
三、对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仍如现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样,径直将其规定为无效,与民法典总则编已将欺诈、胁迫规定为可撤销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自相矛盾,且遗嘱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仍然欠缺规定;
还如,现实中,继承人的继承权难免会遭到侵权,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如何寻求救济、可寻求什么救济则显得非常重要,但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仍对此“不闻不问”未加回应,继承回复请求权方面的制度设计依然缺乏;如此等等。
缺点二: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与“失而复得”仍然“美中不足”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种行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丧失,但该所列行为仍然不够,没有考虑到配偶特定情形下继承权也应丧失的问题。比如,作为目前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配偶,在一方去世之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经长期分居,甚至是已经“事实离婚”(曾有人向笔者咨询此种情形,笔者建议其立遗嘱解决),是否也应当使配偶一方的继承权“丧失”,且不可“失而复得”呢?
笔者认为,应当将此情形考虑进去,在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该项规定。因为没有人愿意将自己辛苦所得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财富,在没有遗嘱排除情况下,由“感情确已破裂”的配偶一方只因“法定”而继承,将会造成被继承人“法定”的终身遗憾。
对于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失而复得”,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继承权可以“失而复得”,体现了很大的意定性,甚值肯定。但笔者以为该规定还是“美中不足”、“玉有微瑕”。笔者认为,对于第一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通过被继承人的意定“失而复得”。
因为,故意杀害并不一定“杀死”,在被继承人未被“杀死”,而继承人服刑归来又“确有悔改表现”的(且在计划生育政策下,该继承人很有可能是被继承人独子或独女),被继承人经过再三衡量,仍然愿意将自己一辈子辛劳所得的财产由该继承人(独子或独女)继承。
笔者认为,法律此时应当退让三舍,充分尊重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愿,规定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也可“失而复得”,以凸显法律的人性关怀与合理性。
缺点三: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极易导致“个人资产流失”
只要稍加比较,我们就不难发现,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完全照搬了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现行继承法施行于1985年,距今已有35年。说实话,该法不但有着中国计划经济的深深烙印,更有1922年和1964年时期《苏俄民法典》的幢幢身影。在历史车轮已滚滚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我国计划经济已然退出历史舞台市场经济已相当发达的当下,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还照搬现行继承法第十条,不得不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为什么如此说呢?因为,现行继承法第十条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陷,那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看是法定继承人的多少问题,实质上是个人私有财产的流向的问题。法定继承人范围越窄,法定继承人就越少,个人遗产无人继承的可能性就越大。根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相关规定,个人遗产流向国家、集体的可能性就越大。
然而,这种流向肯定是与被继承人的意愿相违背的,也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符。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方面,《德国民法典》可谓立法典范。它对此采取的是无限血亲继承主义,如此则可不遗余力的保障个人私有财产的流向始终不会偏离被继承人血亲的方向。就是实行市场经济的俄罗斯也摒弃了前苏联1922年和1964年时期的《苏俄民法典》的规定,其《联邦民法典》也将法定继承人扩张到了七个顺序,规定五亲等以内的亲属都具有法定继承权。
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应该摒弃照搬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做法,将法定继承人范围进行一个极大的扩张,尽量降低个人遗产无人继承的可能性。
缺点四:法定继承顺序存在重大缺陷,违背遗产“向下流转”规律
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不仅违背了遗产“向下流转”规律,也导致遗产“向旁流散”。因此,它存在着重大的缺陷。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却完全照搬了现行继承法第十条, 笔者认为,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这种做法实为不当,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亟待作如下调整:
(一)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卑血亲规定为第一顺序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照搬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必然导致一个结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旦丧失或者被剥夺继承权,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能依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乃至玄孙子女、玄外孙子女的继承同样如此。这必然导致一部分人的遗产无法“向下流转”,而“向旁流散”,甚至是无人继承,以致最终被收归国家或集体。笔者因此建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应该摒弃照搬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做法,修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的现行规定,直接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规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使其不因其长辈血亲的原因而致其继承权受到损害,保障遗产按遗产流转规律“向下流转”。
(二)配偶规定为无固定顺序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国家继承法基本上都将配偶规定为无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为,将配偶作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存在相当的不合理性。试想,如果被继承人无子女、父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此情形下,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不能继承的,于是,继承进行到被继承人配偶即告终止。作为被继承人最亲近的旁系血亲的兄弟姐妹根本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无“向血亲流转”的可能。所以,这种“法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怀疑。它既违反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真实意愿,也与我国继承的传统习惯相违背。
对此,现行继承法施行不久发生的“汪楣芝继承案”就很有说服力。该案中,杨某是1949年去台湾的老兵,一直未婚。20世纪80年代末回乡探亲。经人介绍,与汪楣芝相识、结婚。婚后,杨某用几十年的积蓄买了商品房和生活物品,尚余30多万现金。结婚不到一年,杨某病故。杨兄与汪楣芝商讨继承,主张将房子、生活物品及部分现金由汪继承,杨兄及其他亲属继承部分现金。汪不同意。杨兄诉至法院。一审按照杨兄的方案作了判决。汪上诉。二审维持。毫无疑问,一二审判决明显是违反刚刚施行的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的。汪当然不服。该案最终由最高法院指定北京市高院重新审理。北京高院认为,之前判决社会反响不错,没有必要改判。此案最后不了了之,成为刚施行不久的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炮制的“悬”案。时至今日,我们难道还要固守该继承法第十条陈“规”吗?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配偶规定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配偶与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无第一、二、三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此,“汪楣芝继承案”必定迎刃而解,再不会成为历史的“悬”案。
(三)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
遗产的流转规律是“向下流转”。受“死后扶养说”的影响,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照搬了该规定。那么,依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父母在子女死亡之后将成为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子女的配偶、子女的子女一起继承该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通常情况是,父母此时大多已高寿。因此,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后,很快成为被继承人,其刚刚自子女处继承的遗产立即发生“向旁流散”,为父母的继承人所继承。这既违背遗产“向下流转”的流转规律,也违背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处置自己遗产的意志。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父母由现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变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减少被继承人遗产“向上倒流”,之后“向旁流散”。
缺点五:法定继承存在着其他严重问题,同样需要正视和调整
现行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开创了将姻亲规定为法定继承人的立法例先河,也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藉此之故,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完全照搬了该条规定。但是,笔者以为,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这种照搬的做法有欠妥当,需要我们正视和及时调整。理由有:
一、它从理论上完全颠覆了法定继承人以血亲关系和配偶关系为主要依据的继承法规则,缺乏理论的正当性;
二、更为重要的是,它在实践中将导致继承结果的不公和亲情观念的淡漠。譬如,一位老人有一儿一女,在他去世后,该一儿一女平均分配其遗产,相当公平合理,大家相处融洽。但假如老人儿子先去世,他儿媳和他女儿都孝顺老人,都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之后老人去世。根据该条规定及代位继承的规定,其遗产应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他孙子(女)与他女儿三“人”均分。他女儿同样甚至更多的尽了赡养义务,可遗产却平白的少分了。这种结果对他女儿明显不公平,且这种不公平仅仅是法律的规定导致的。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了。由此,他女儿可能选择不尽赡养义务,采取对老人不闻不问的态度,反正不会影响她的法定继承份额。果如此,则导致社会亲情观念的淡漠。这恐怕也是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了。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完全可以参照现行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酌情分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适当的遗产,而不必使其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还有,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使被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形下,其遗产可由其兄弟姐妹(先亡的话)的子女代位继承,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族的利益。笔者认为,这是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编纂的一大亮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这种简单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做法显然不够,理由有:
一、此类代位继承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情形下,其遗产不可能由其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此类代位继承发生的概率仍然较低;
二、我国计划生育已实行三十多年,且人们的生育观念也有极大的改变,独生子女家庭已经非常普遍,如今没有兄弟姐妹的人越来越多。在被继承人并无兄弟姐妹情况下,更不要说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了。因此,纵算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编纂通过新增该规定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所扩大,但遗产最终成为无主遗产的情形依然会有不少,个人的私有财产在继承法上依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此类小修小改虽值肯定,但终究已不合时宜,民法典草案继承编需要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上狠下功夫。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之一,经过数十年酝酿、5年编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审议。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
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出台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2日表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第一财经表示,编纂民法典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王利明认为,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
民法典也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离婚冷静期及共债等众多热点问题均有回应。
增加居住权用益物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杨立新,全程参与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他对第一财经表示,过去的用益物权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缺少在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权,此次物权编草案新增了居住权用益物权;还有农村土地问题,明确了“三权分置”原则,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这些都是创新和亮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也对第一财经表示,对老百姓比较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民法典编纂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孟强称,物权法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动续期的,但是怎么续期法没有写得太明确。这一次在此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提到了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将来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来完善。虽然还是没有给出一个最终的答案,但是提到减免,这是一个导向。“对于老百姓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来收费应该是少收或者不收,或者是一个很低的比率,传达了很清晰的导向。”
上海信栢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齐斌分析称,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关于用益物权,齐斌表示,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比如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此外,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kk律师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组秘书长谢鸿飞对第一财经表示,这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进一步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权。如在“混改”过程中,国有股权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股权的法律地位也平等。这将极大提升我国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实质性改善营商环境。
更加完善的隐私保护
在民法典草案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无疑是最大亮点之一。而在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
特别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个人信息在网络飞速流传,人们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格外担忧。民法典草案无疑给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大数据服务平台(北京)腾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TalkingData)法务部南钰彤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民法典草案中对隐私权的规定,使得对隐私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做到了有法可循。
民法典草案把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南钰彤称,与之前《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更加细化,增加了隐私保护的内容及场景,还重点将保护个人信息单拎出来,作出具体说明和规定。
民法典(草案)也为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做铺垫,进一步体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南钰彤表示,国家正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预计今明两年会正式出台。
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广泛讨论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针对协议离婚新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长达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不乏反对的声音。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会限制离婚自由,对于存在家暴等情况的婚姻而言,更不应该设置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律师圈的反响很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成对第一财经表示,一般来说,找了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介入的离婚案件,往往是矛盾比较大的,大部分不会协议离婚,而是会提起离婚诉讼。而就离婚协议而言,也是双方经过较长时间沟通,在冷静权衡利弊、互相妥协的情况下形成的,不会是一时冲动。
“离婚冷静期会对理性离婚有正面的引导,但对于有些案件,会增加时间成本。”更让王小成担心的是,这可能会在实践中增加协议离婚的变数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甚至让协议离婚上升为诉讼,加重法院的负担。
不过,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诉讼部负责人孟建俊告诉第一财经,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因为冷静期主要针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中的确出现大量随意性较大的情形。毕竟就诉讼离婚而言,从法院受理到一审完毕一般都不止一个月,而且整个过程中法院还会反复劝解。
至于存在家暴等情况的离婚案,孟建俊表示,目前诉讼离婚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存在家暴可以申请禁制令,担心财产转移的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而该解释也写入了此次的民法典草案。
该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王小成看来,这有助于保护非负债配偶的利益。与此同时,他认为,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可以有效杜绝离婚时虚假债务的出现。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为何重新制定的民法典在刚开始实施就备受争议?你认为这是好是坏?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在重新制定之后,现在已经开始,只不过在刚开始实施的时候就备受争议,对于这一点,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毕竟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到了法治社会,那么民法典的这是备受争议,到底是一件好事还是坏事呢?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一些看法,喜欢的可以点赞和关注。
民众关心民法典的实施是一件好的事情。
其实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在线,在我们民族的法律意识已经处于觉醒的阶段,如果民法典在颁布实施之后没有任何的反响,那么我感觉这反而是一件坏事,因为大家对于民法典都不感兴趣,甚至对他一点都不了解。这个是因为不了解,所以才不会有任何的反响,而这一次大家对于民法典议论纷纷,不管是一些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都证明我们的法律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对我们的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民法典的实施肯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挠。
虽然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但是我们要知道在过去的几千年的时间里边儿,法治其实是一个很难推行的制度。所以很多民众其实都是生活在熟人社会或者习惯手绘里边儿,因此推行他肯定会受到一部分人的阻挠,因为他们不习惯这样的生活方式,不过我想随着他们的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思想素质的提升。他们会选择慢慢的接受这些新事物,并且能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民法典肯定能够推行下去。
民法典能够推行下去,就是因为它最大程度上的保障了我们的权益,同时也希望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能够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当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是正常的途径。
60余年磨一法民法典将如何改变民众生活?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之一,经过数十年酝酿、5年编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审议。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出台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
《民法典(草案)》出台,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影响?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草案)》已经得到正式通过会议表决通过,这就意味着,继1954年、19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之后,如今《民法典》正式制作成功,并成功通过决议,即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中国公民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至今已经正式诞生。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的出
关于民法典的知识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法律分析】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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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时代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法典?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如何学习好,中国民法典是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立足新时代、迎接新挑战、反映新需求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也是真正属于这个时代的民法典。针对AI这一当下最为硬核的科技元素,中国民法典如何应对“AI挑战"、体现“AI需求”、引导“AI向善”,是体现民法典时代性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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