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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民法和现代的民法有什么区别?

2024-05-23 23:41:53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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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民法和现代的民法有什么区别?

明朝民法典简介 明朝民法典的简介

明朝民法典简介 明朝民法典的简介

1、明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典,其中户律的田宅、婚姻、钱债、市廛等门类中有不少民事方面的法规。

2、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调先占的原则,为发展农业,确保土地的使用,明太祖在建国之初就下规定:规定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退还房屋坟墓,另外,唐宋以来,法律否认拾得人对所拾遗失物有占为已有的任何可能,明律却一改传统,着重保护拾得人的权利,明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规定,见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3、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大明律.户律中专列有钱法和钞法,规定,宝钞(纸币)与铜钱相兼行使,违者处以杖刑,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

4、税法,明朝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来源,增加国库收入,对商品都要依法征收市税和关税,并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

5、盐法和茶法,盐和茶都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早在西汉时封建政权就推行盐铁官营法,唐朝又开始将茶叶的专卖权垄断在政府手里,明朝政府继承了这些传统政策,亦以严法禁止贩卖,私盐,和私茶。

6、市廛法,市廛法是中国古代的市场管理法,明律中专列市廛一卷,其主要内容有,不准买卖双方把持行事,不准傍高下比价以惑乱取利,不得私造度量衡或其作弊增减,违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所卖货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笞五十,其物入官。

7、这些规定反映出明朝的市场管理非常严格,其管理经验也相当丰富了。

古代的民法和现代的民法有什么区别?

从唐朝到明朝关于不孝罪的处罚

在古代,不孝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孝经·五刑》中写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属“十恶”范畴。此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一一沿袭。古代统治者以不孝罪打击不孝行为,是以长幼不平等为基础,以牺牲子女们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但是,不孝罪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长的社会风尚。

1、 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其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

夏王朝的建立统治者便将古代的习惯法作为治国的根本进行推行来完善自己的统治体制。到了商朝经历了从“兄终弟及”制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的制度。说明第一代继承人是弟,这主要是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维护,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会经验。但由于经常会引发社会争斗,所以更改为“嫡长子继承制”。从此嫡长子成为继承政治权力和物质财产的合体。到西周时期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正妻所生之子为嫡系,其他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显的不同地位。西周进一步完善了礼治,出现了“周公制礼”的情况。礼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孝”,

礼中的核心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还出现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行,《尚书》中记载周公曾经告戒康叔说:“元恶大敦,引为不孝不友”要“刑兹无赦”。西周时期对告诉权中规定“父子不得相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不孝动摇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动摇了国家的根本,当然要大力惩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诗经》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决非男女当事人之事,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对父权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的六礼制度也沿袭到后代,对汉唐,明清制度有广泛的影响。春秋时期是中国的大动荡时期,礼治开始衰落,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家族政治赖以存在的基础。

2、 战国以后的封建法制时期

秦朝时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殴尊长’秦简《法律问答》中“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秦律中对继承人的确定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两种,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权利,把子告父母定为“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到了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更进一步强化了家庭观念,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主要原则,西汉由于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妇女在公婆少不欢欣的条件下,便可以强迫夫妻离弃,古乐府中《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妻刘兰芝的悲剧就是一例,汉律中有不孝罪依法,无论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到枭首,杀父母以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司与人通奸着也处死刑。汉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财。继承法中两汉规定爵位的继承,基本沿袭嫡长子继承制,非子,非正没有爵位的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产,汉代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庶子女儿都有财产权。三国两晋南北朝在继承上严格惟有嫡长子有继承权,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越重,但幼犯尊长则正好相反,重罪十条中出现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进一步放到了“十恶”中。

盛唐时期《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确认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家长有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3、 近现代时期

清朝末年修律过程中出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随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条,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还有“送惩权”对于多次触犯父母尊长者,尊长可以直接要求官府发遣,法理派则认为这是教育问题无关法律。天下父母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最多是‘大杖则走,小杖则忍’只有忍受之理,断无防范之说,但法理派则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和“父杀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之距离,势必会受到当时传统势力的打击而被迫流产。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典中规定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那种有男子独占的局面,采用平等的继承制度,婚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定订,但司法院的解释还公然承认买卖婚姻的合法性。确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才从立法上彻底废除了家长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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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古代的民刑并没有明显的区分,比如唐律和现代法律有如下区别:

1、本质区别:唐朝的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是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现在的法律服务于人民是对多数人的民族对少数人吃的专政;

2、划分的方法不同:唐律主要是以颁布的时间划分的,分为《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现在的法律主要是以管理的范围划分的,如《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刑法》等;

3、服务的社会背景不同:唐律是封建社会的法律,现在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4、执行的结构不同,唐代主要是大理寺、刑部等,现在主要是司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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