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30 08:49:29 | kk律师网
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民法典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关于民法典机关法人资格怎样取得的更多内容,下面由我为你解答。
一、民法典机关法人资格如何取得
1.民法典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机关法人是否可为商标权主体
1.机关法人不能为商标权主体。
2.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比,这两类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常为同一主体。而且这两类商标的专用权属于纯私权利,同时也是身份权和财产权。
4.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
2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
3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4不具有法人资格。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取得机关法人资格后,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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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我
国民法典
的编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编纂,是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的指引下形成和制定的。法律是具有阶级属性的
意识形态
体系,是国家
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的民法典也是具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属性,充分体现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意志。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法典对
公安机关
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最大的影响,就是必须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已经提出规范化和人性化执法,这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
民法典的颁布,将进一步强化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尊重私权利的理念,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人性化执法。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坚持执法规范化和人性化执法,才能有效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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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法治新纪元:《民法典》揭示机关法人成立与终止的奥秘
在《民法典》的宏大篇章中,第九十七条犹如法律基石,确认了那些自诞生起就享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法定机构,具备了机关法人资格,得以在履行职能的舞台上施展民事活动的智慧。这些特殊法人,如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经费主要仰仗国家预算,其法人资格要求通常解读为拥有独立预算资源,这在实践中体现在它们有明确的预算自主权。
《民法典》的革新之处在于,它拓宽了机关法人的范畴,不仅包含传统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如银保监会、证监会这样的非行政管理机构,它们虽行使部分行政职能,但作为非行政机构,其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范围受到了明确的限制。它们以履行职能为主,不涉及生产经营和金融保证,且活动范围受机构级别和职责任务严格界定。
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种,其分类在大陆法系中独具特色,不同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而《民法总则》则以营利性作为区分标准。机关法人,作为非营利法人,其设立和权利义务受职能履行的驱动,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特殊类型的法人进行的细致划分。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立法成果,将机关法人置于特别法人的行列,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国家机关法人独立性的认可,但同时强调它们的活动边界。早在1955年和1986年的法律文件中,就已确立了机关法人的法人地位,其终止则需遵循法定程序。机关法人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担显得尤为重要,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相关方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明确指出,机关法人终止时,其权利义务的承担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法人生命起始于成立,终止于消亡。撤销的机关法人,其民事主体资格虽告终结,但资产和责任可能由继任者概括承受,如《公司法》和《民法典》中法人合并时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无继任者的情况下,撤销决定机关将承担起责任,确保在无继承情况下,各方权益仍能得到保障。
通过《民法典》对机关法人成立与终止的详尽规定,我们见证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稳健步伐,它以法律之力,为机关法人及其相关方铺设了一条清晰的权益保护之路,彰显了法治中国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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