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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欠条应该怎么样写才生效

2024-06-21 04:13:46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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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欠条应该怎么样写才生效

民法典欠条应该怎么样写才生效

法律分析: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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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在民法典哪条

法律主观:kk律师网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对于单个业主而言,他如果购买独立的土地与房屋,就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独立决断。现在,小区资源共享的现实,使得业主不得不放弃独断权,而接受共同决定的制约。但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决定对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则,业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权,这是针对业主间利益诉求差异、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自身权利侵害的防范,是对服从业主共同决定的义务的承担而获得的公平交换。因此,单一业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权,包括对一切物业服务过程、一切业主组织活动过程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抄录与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与遵守共同管理约束的义务,是合理的搭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业委会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以内,具体年限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但可以连选连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7、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8、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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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是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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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等高科技爆炸性发展,互联网时代、信息社会到来的背景下,未来个人信息权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那么,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是指哪些内容?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是指哪些内容(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符合的条件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符合的条件,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二)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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