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3 02:12:08 | kk律师网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要历程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 1569条。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1]169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于1925~1926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1320条。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
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
1.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
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伴随着社会的历史转型,中国法制也在经历嬗变。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生活条件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一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状况。正如公丕祥所说的,“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中国法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2]165因此,分析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亦应该把它置于这一历史转型中去。
近代社会的转型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源动力。经济上,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使得中国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民刑不分”的封建性法典已经不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因而迫切需要制定民律以便调整、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秩序。政治上,中国近代社会由集权政治制度向现代化民主政治制度转型。“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了共和制政体。[
虽然辛亥革命的果实被北洋军阀所窃取,但它始终以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政治目标,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和依归,并在实践中切实引进、借鉴实施西方民主共和制度,使得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3]27-28“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并且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4]145因而,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渐普及、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为中国近代民法的编纂提供了政治保证。文化上,中国近代社会由封闭、单一、僵化的传统文化向开放、多元和批判性的现代文化转型。“在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中产生了诸如专制主义、义务本位、礼刑合一、等级观念、宗族主义、权力崇拜等特殊的文化现象。当我们观察这些文化现象时,会发现它们恰恰与建立在民主、权利、自由、平等、个人主义、法治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私法文化是格格不入的。”[5]18中国传统文化缺乏私法观念,而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在中国民众心中树立民法与私法的观念。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变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文化基壤
法律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历经波折,曾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四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都未完成。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十大发展,编纂民法典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14年,第五次编纂民法典立法工作再次启动,采取“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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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不同:
1、二者编纂体例不同
《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分为三编,即:人法、物法、债法。《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分为绝燃咐五编,即: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
两者相较,显然是德国民法典体例的编纂更加合理科学。首先,法国民法典未设“总则”一编,全部内容洋洋洒洒铺陈下来,无原则性统帅,显得纷乱不系统。而德国民法典则设有“总则”一编,在此原则性统帅下,其余各部分密切结合在一起,从而使整部民法典成为一体,体系更加完备,结构更为严谨。kk律师网
其次,法国民法典将“债”置于财产法之中,债权物权混为一体,而德国民法典却是为“债”单独设编的。物权是绝对权,针对所有人,而债权是相对权,只针对特定人;物权反映了静态的财产所并纯有关系,而债权反映了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此两种民事权利段闷法律属性不同,对其加以区别设编比较妥当。
2、二者语言风格不同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诞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与历史条件下,因为对于它们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期望,立法者有着明显的偏重,这就导致了它们有着彼此相左、甚至完全不同的语言风格。
在近代法典编纂运动时期,通俗、简明的语言风普遍为欧洲民法国家所认同。编纂法国民法典时,起草者们迫切希望编纂出的法典能够迅速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因而拿破仑和立法者们就非常倾向于这种通俗、简明的民法文风。
德国民法典则显得抽象难懂,这与起草者们根深蒂固的日耳曼式思考方式不无关系。比起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来表述法律这种应该严格对待的文本,起草者们更倾向于运用其日耳曼民族善于逻辑理性和抽象思维的长处来表达思想,并用专业化法学术语来书写文本,最终使法典形成了这种抽象深奥、晦涩难懂的语言风格。
二、二者的相同点: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这两部资本主义民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典,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民法典。
三、原因:二者出台背景不同
如前所述,两部法典在产生上有时间的先后顺序,这也是二者所体现的特点不同的原因之一。l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出台于资本主义早期,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私人财产所有权获得了最大程度上的保护,近乎成为一种无限制的私权。
比起《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产生于19世纪末,几乎晚了一个世纪,此时资本主义发展日趋成熟,该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以垄断为基本特征。在此时期,法律对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德国社会更加强调对个人作出必要的限制,国家干预也愈发加强。故而,比起《法国民法典》的无限制私人财产权,《德国民法典》对其限制更为谨慎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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