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30 22:43:16 | kk律师网
【答案】:C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指具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国家机构即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机构和人民团体之外,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的组织,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群众性人民团体,是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非营利活动的法人。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故本题答案为C项。
法律分析:违法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民法典》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手机,此规定与法律相冲,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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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受伤,第一,如果是由于学校过错导致的,学校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但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受伤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如果学生在校受伤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导致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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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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