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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指什么

2024-07-01 15:31:03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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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指什么

民法典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指什么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婚姻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重大疾病主要是包括: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严重遗传疾病(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和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者、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

之前的《婚姻法》有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也就是说,以前患有这些重大疾病是不能够结婚的。而现行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它改变了从前对“疾病婚”的看法,今后“疾病婚”不再无效!而是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重大疾病的范围:

对此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如下:

第8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 严重遗传性疾病;

(2) 指定传染病;

(3) 有关精神病。

第9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为什么以前这些病不能结婚?

其实最主要是为了保障对方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法律强制规定,就是要在源头避免悲剧发生。那为什么现在又放开?

其实对于一些病来说,比如遗传病,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不一定会遗传给孩子。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让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法律上将判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权力交予了无过错方。

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对方在婚前明知道自己患有相关疾病,还故意隐瞒,诱导你同他结婚,这就违背了婚姻中应当坦诚相待的原则,你是有权决定撤销婚姻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指什么

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范围

法律分析: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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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有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kk律师网

患者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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