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1 10:49:47 | kk律师网
交通事故会给当事人双方都带来一定的损害或是身体上的折磨,在事故发生之后,双方也会对赔偿的问题进行沟通,但有时候会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那么,交通事故索赔技巧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明确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这是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道路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3、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kk律师网
4、必须要有损害的后果发生;
5、从主观心理态度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是过错或意外。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索赔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分担: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来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辆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确定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对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向哪些人索赔:
1、车主
一般而言,机动车肇事,便由机动车辆所有人为交通事故主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机动车使用必须办理车辆登记,以便于日常管理。所以通过来说,车主就是交通登记机关所登记车主,但实际中因为车主个人原因或者过户不及时等,也存在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人。在此后会进行分析。
2、肇事者
通常,在车主与机动车辆驾驶人一致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责任在机动车,肇事者也即是车主是赔偿义务人。但现实中,车主和机动车驾驶人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通常要对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负责,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
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4、注意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每级赔偿相差10%。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交通事故索赔技巧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于交通事故索赔技巧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在身陷交通事故索赔时会节约很多的时间,可以帮助您更好更快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在我们生活中对伤残人士来说最好去有关部门办理伤残证件,这样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其他方面能够得到实施。对于交通事故伤残证明也是如此,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证明怎么开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人身伤残鉴定,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等伤情稳定后申请做伤残鉴定。一般来说,医院不能出具伤残等级证明,要到当地专门的鉴定机构办理手续。鉴定所拿到申请材料后,在三个月内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
伤残鉴定的等级是由当地的司法鉴定部门经鉴定后出具的,不在医院,建议准备相关资料,如病历等,咨询当地的鉴定部门。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法院一般会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是会准许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
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要是当事人去办理有关证件不方便,是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办理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交通事故伤残证明怎么开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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