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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辩护词 交通事故索赔经历是怎样

2023-05-25 04:18:14 | kk律师网

交通事故索赔辩护词

  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如果构成受害人出现人身损害的,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对经济补偿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那么交通事故索赔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索赔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走访了有关单位,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且参与了本案庭审的全过程。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着过错,应当连带赔偿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2018年4月28日13时54分许,被告***驾驶由被告广州市花都东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支配的赣A22720号重型货车与原告亲属***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亲属***重伤且在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出具穗公交花认字【2018】第A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同时认定被告***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被告***驾驶的赣A22720号重型货车,其所有权人和实际支配人分别是被告二、被告三即江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东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作为车主及实际支配人,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行驶的告知和监管等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kk律师网

   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称“第三者责任险”),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即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为赔偿要件。事实上,被告江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并由被告广州市花都东捷实业有限公司的赣A22720号重型货车已在被告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在该车投保期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之规定,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得范围内赔付后,再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按照商业保险规定在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解释》,被告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办理交通事故差旅费及误工费。

  关于赔偿科目中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准问题,由于受害者自2016年以来就开始到事故发生地居住并工作,有相对较稳定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具名的标准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候分别应当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201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所列明城镇居民可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人民币23897.80元)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人民币18489.53元)基准来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分别为人民币477956 元、221874.36 元。

  此 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广州**律师事务所 周**律师

  二○一八年五月五日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交通事故索赔辩护词的相关介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出具辩护意见。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快车进行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索赔经历是怎样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人除了在意身体健康之外,还很关注造成的车辆的损失以及赔偿。那么,交通事故索赔经历是怎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法律问题,希望大家看完我的相关叙述,能够了解有关交通索赔的知识。

  一、交通事故索赔经历是怎样?

  1、出险报案,立即拨打公司报案电话95518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向公司报案。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投保人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投保人可先拨打报警电话。

  2、事故查勘(检验),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公司将指导投保人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向投保人出具索赔须知。

  3、损失确认,公司与投保人共同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等损失内容、涉及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内容、施救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确认,确定受损财产的修复方式和费用,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损失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提交索赔材料,根据公司书面告知投保人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公司及时对投保人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如果索赔材料不完整,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如果对索赔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5、赔款计算和审核,在投保人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赔款的准确计算和赔案的内部审核工作,并与投保人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

  二、怎么领取保险理赔金

  领取赔款,公司根据与投保人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协助追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向投保人支付赔款后,请投保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工作。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多久可以吗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索赔经历是怎样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交通事故索赔先出险报案,再进行勘察,损失确认,提交索赔材料以及赔款计算。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您提供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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