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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善意的内容有哪些

2024-05-05 09:15:21 | kk律师网

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善意的内容有哪些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KK律师网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善意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遵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观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士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二、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三、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基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公序良俗的内容大致包括:

1、政治国家公序;

2、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

3、他人人格尊严;

4、家庭道德关系准则;

5、其他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善意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善意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从去年发布至今,全社会都在宣传和学习民法典,充费推广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

从今年元旦开始,民法典就正式实施了,大家不单要学习还要实实在在用起来呀。

比如,现在的合同开场白就不再是“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而是“依据《民法典》之规定”了,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了啊。

在之前我曾向大家简单谈及过法律中的“善意与恶意”。

今天,我在研究民法典时发现民法典中的“善意”可能还是会给大家造成一些误解或者困扰。

比如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上面这个“善意”并不是善良的意思,甚至和善良没有关系,而是不知情的意思,意不意外?

如果你确实还没搞懂,那么就请继续往下看。

民法典中包含“善意”的法条共计19条,共有22处“善意”,出现频率相对来说还是算挺高的了。

“善意相对人”一共9处、“善意第三人”一共8处、“善意受让人”一共2处,另外3处分别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可以概括为“善意受让”)、“善意取得”、“善意占有”。

一、“善意相对人”中的善意可以理解为不知情,一般出现在双方交易中,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存在内部规定或自身缺陷。

我不知道你的内部规定,对我没有约束力。

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的合同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需要股东会决议,否则无效。

如果我是善意相对人,即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我签署的合同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不会因此无效。

依据是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也可以理解为不知情,一般存在关联的三方。甲方和乙方交易时,甲方不知道乙方和丙方之间存在相应冲突的交易。

我不知道我买的东西之前抵押给了第三方,抵押对我没有约束力。

动产抵押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作为买方是不知道也很难知道存在抵押权的,所以,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我是不需要担心买到的东西还存在抵押的。

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善意取得”与“善意受让”比较特别,不止有不知情的意思还有合理的意思,故而“善意取得”与“善意受让”属于一种取得物权的一项特殊制度。

我通过适当的调查仍然不知道卖方无权出售该东西,但我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仍然可以合法拥有该东西。

张三将李四实际所有的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王五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五对李四的情况并不清楚。此时,虽然张三无权处分该房屋,但是,王五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善意取得。

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善意占有”也比较特别,这里的“善意”就没有不知情的意思而是主观上无过错的意思,“善意占有”就是占有人在主观上认为自己有权占有的意思。kk律师网

我合法占有的东西,产生的维修等必要费用,我可以要求物主向我支付。

我合法占有了张三的车,因为车本身的原因损害而支出的修理费,我可以要求张三向我支付;反之,我如果是恶意占有,比如车是我偷的,那么部分零件损耗产生的修理费我是不能要求张三承担的。

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看到这里,有没有发现民法典中的“善意”和生活中的“善意”差异真的很大啊!

以上,希望对你理解民法典中的善意有帮助。

作为一种解读并不能代替法条本身的全部含义,具体在学习或者适用的过程中还是要结合事实与法条一起对照着理解。

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善意的内容有哪些

善良管理人法律概念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善良管理人法律概念的相关内容。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规定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法条怎么用

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三、“他人事务”要件之独立性及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虽明定真正无因管理,以管理“他人事务”为要件,但有观点认为,“他人事务”之概念,仅对认定管理意思时之举证责任有意义,故不必为独立要件。但本文认为,于“假想管理”(即误以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管理)之情形,管理人虽有管理意思,因无“他人事务”,仍非无因管理。故“他人事务”要件似仍有筛选、过滤生活事实之独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同时规定,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就此可作多解。或可认为本条系限定可无因管理之“他人事务”的范围,即将他人事务限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务”,而不包括增进他人利益的事务。但此种解释有失周延,因在特定情形中,积极增进他人利益,亦可构成无因管理(例如某些“主观的他人事务”),故其应属无因管理之事务范围。故“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宜解为仅指“管理意思”要件,而非限定事务之范围。

以上就是KK律师网为大家带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善意的内容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相关文章关注kk律师网:www.kk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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