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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2024-05-16 09:53:38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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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怎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民法典怎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颁布,能够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同时,也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怎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如下: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其中,安全警示告知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且该警示告知牌最好选用比较醒目的字体或者能够被一眼熟知的方式展现在公共场所,以方便大众能够第一时间知晓该场所的注意事项,以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是指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应该注意: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岗位,要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

2、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部门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班组要进行周检或日巡检,操作人员开前必须做好设备检查,在确保设备、电器完好的情况下方可开机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4、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不同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不同,企业必须根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职工工作时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5、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7、监督好工人要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使用规程操作,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某些违规操作并教育不听的员工,应给予严厉的处罚甚至辞退。

综上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怎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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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

(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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