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6 11:05:40 | kk律师网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改变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时的效力位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kk律师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
催生了“物权数字化平台”
自古以来“整买整卖、整租整赁”是公认的商业法则,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产权”大于了“物权”,“物权”地位被人为降低。“产权”只能进行整体转让和交易,“物权”的金融证券属性被剥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尤其是《民法典物权编·第八章:共有》法律规则的出现,极大提升了“共有物权”的法理地位,使按份共有合法化了,同时结合“数字产业化、
产业数字化
”的
大时代
背景,对“物权”进行“数字化”成为可能,这将最大限度地把中小企业的“物权”金融化和证券化,使“物权数字化”成为一个“创新行业”。面对数以十几万亿计的民企“物权”体量,“数字化”物权将迎来广阔空间。
《民法典物权编》催生了“共有物权”,催生了“物权数字化”
新思维
、新逻辑、新行业,将改变“生产、生活、投资、交易”等传统格局和传统模式。
“物权数字化平台”将是践行者和开拓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为“物权数字化交易”、“共有物权转让”和“
智能合约
”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物权数字化”后,交易会很频繁,也无法频繁更换“物权登记证”,《合同》有效,解决了“物权数字化交易”的瓶颈和难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5月
全国人大
十三届会议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再次以《法典》形式界定了“共有物权”、“物权数字化”交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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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民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法律分析
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前者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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