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2 02:35:37 | kk律师网
舆论监督的
法律依据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律分析
舆论监督,全称为社会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的一种,其实质是公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权的体现和常见形式,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活动。舆论则是公众对特定话题所反映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舆论监督常与新闻媒体联系在一起,但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与新闻媒体划等号,因为新闻不一定是舆论,新闻媒体只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总之,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而非全部,舆论只是借助于传播工具实现其监督的目的。舆论监督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所谓舆论,即公众对特定话题所表达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所谓监督,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即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法律分析:认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的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雾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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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精髓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的公正使用
999条阐述,为了公共利益,新闻工作者和舆论监督者在处理姓名、肖像等个人信息时,需保持合理界限,不当侵犯人格权将面临法律责任。
深度解读kk律师网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法律设定了微妙的平衡。《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延伸至舆论监督,公民享有批评与建议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
在民事主体信息的使用上,公共利益是关键考量。新闻报道若涉及名誉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操作,否则可能引发责任问题。合理使用他人信息,既包括教学和管理的需要,也包括公正无侮辱的新闻报道。
侵权警示
新闻监督若超越界限,可能导致名誉权受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传播的是真实信息,避免捏造事实或严重失实。使用肖像权时,新闻报道需证明其必要性且方式得当,避免侵害个人隐私。
侵权构成与抗辩
新闻侵权的构成需满足公开传播、主观过错、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素。然而,真实报道、公正评论、官方消息授权或合理使用等情境,可能成为新闻工作者的抗辩理由,强调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和谐共存。
各国法律对新闻侵权的处理各有侧重,例如强调真实性证明、公正评论的正当性,以及对特殊情况下报道的豁免。公共利益是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务求在言论自由与尊重人格之间找到平衡点。
相关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言论自由须在法律范围内,禁止捏造事实的诽谤。
《民法典》细化规定:不得无端侵犯姓名或名称权,但合理使用如艺术创作、新闻报道等无需事先同意,但需遵循公共利益原则。
新闻报道若无捏造事实,即使影响名誉,也不构成侵权,但需避免侵犯他人的特定边界。
深入理解,可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等权威著作。
结语
新闻工作者与公众应共同遵循法律,以智慧与公正平衡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同时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益。关注我们的平台,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共同提升法律素养,欢迎提问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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