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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报纸期刊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2024-06-11 17:59:45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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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报纸期刊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交付的报纸期刊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首先,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吗?

当然不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网购商品自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此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见,法律上对于可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品是有具体规定的。

其次,“7天”从何时开始起算?

法律规定“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开始计算。那么问题又来了,如何界定“收到商品”。当前各个小区都有快递代收点或者快递柜,很多快递员直接将快递放到快递代收点或者快递柜中,这是否属于消费者“收到商品”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由此可见,放在快递代收点或者快递柜中,是否属于已向消费者交付,取决于收件人是否同意。如果收件人同意,那么从快递站或者快递柜签收之日起计算7天,而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的,则以收件人实际签收之日起计算。

最后,运费由谁来担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申请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而对于非因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消费者承担。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从网上购买包邮产品,因个人原因导致的退换货,如尺码不合适、颜色不喜欢等,经营者无需承担来回运费,仅需承担首次邮寄给消费者的运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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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历史条件及法典特色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

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

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

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

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

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

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kk律师网

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从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

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多。

在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也胜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这从我国法学刊物上的论文和译文可以看出)。

当然,我们绝对不应该对法国民法典有丝毫的忽视,特别对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应该加深认识,不过就发展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我国的民法体系说,我们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它的本国的名称就是《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简写BGB)[1]。

它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称为《法国人的民法典》,更没有像《拿破仑法典》那样辉煌的名称。

因此虽然德国的国体和国名几经改变,这部《民法典》在它本国的名称一直未变。

不过我们对它的名称则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国民法典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德国民法典。

一百年来,法典的内容当然有很大的变化,不过也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外貌并无根本性的改变。

本节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仍限于原来的情况,不及于后来的修改。

二、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

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

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

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

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好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资料[2],以构筑这座大厦。

其次,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

这样,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就是在这两方面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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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经过的相关内容。

(一)急于制定民法的原因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立即着手制定各种法律,甚至直接翻译外国的法律,将之作为日本法律而公布。当然有其不得已的原因。

总的说来,这是维新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分散的封建法制的要求。但是在当时却有特殊的原因。这就是想要通过调整人民间的民事关系,为国家的“富强”打下基础。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对外的原因,即改订不平等条约的需要。当时法国、英国、美国、荷兰等都与日本订有不平等条约,在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决定权。前者使日本处于殖民地地位,感到屈辱,后者减少政府的税收,阻碍民族资本与国内产业的发展。明治政府与外国交涉,外国政府均以日本必须整备法制,建立与欧洲各国相同的民刑诉讼审判制度为要挟。明治27年(1894),日本与英国签订条约,以后相继与各国订约,修订以前的不平等条约,还是以重要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的施行为条件。

日本政府急于制定与欧洲各国类似的各种法律的急迫心情,可以从制定民法的情形看出来。一方面忙于翻译外国法律,一方面频繁地设置、改设各种机构。早在明治3年(1870年),日本政府在大政官之下设制度调查局,以江藤新平为长官。江藤即命令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甚至指示说:“尽快地翻译,有误译也无妨”,打算就之修改后即作为日本的民法。以后甚至把制定民法的工作一度交给外务省以求速成。以后又聘请外国人来工作。这些说明,“条约改正”是当时(明治初二十年内)最大的政治问题,而其前提则是“近代法典之完备。”

这一点,在刑事法律方面比较容易,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在1880年制定公布。民法则几经周折,10年之后才得以制定。

(二)“旧民法”

“旧民法”的来源

明治6年(1873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明治9年(1876年)着手起草民法,到明治11年(1878年)完成初稿。明治12年(1879年)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明治13年(1880年)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局,加紧起草工作。民法编纂局一度划归外务省,后来又归司法省,由法国专家负责财产法部分,另由日本人负责亲属法部分,最后在明治21年(1888年)完成草案。明治23年3月与10月,分两次将经过立法程序的民法公布,定于明治26年(1893年)1月1日施行。这次公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

“旧民法”组成

旧民法基本上以法国民法为兰本,分为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共5编1760条。内容也大体上与法国民法典相同,关于人的能力和亲属关系在人事编,继承、赠与、遗赠、夫妻财产制都在财产取得编。在继承部分规定了家督继承制度。在财产编中规定了公用征收、水利等行政规定。从法国民法典承继而来的这些编制方面的缺点,如物权债权不分、继承与夫妻财产制列入财产取得编,在民法中加入了程序法(如证据编)和有关行政的规定等,在当时(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已经公布的情况下,当然显得落后,但是这些并没有成为大的问题。这部民法仍预定于1893年施行。可是由于其他的原因,终于发生了法典论争而使这部民法夭折了。

(三)“法典论争”

日本的旧民法是以法国民法典为兰本的。早在制定之初,就把财产法部分委托给从法国聘来的专家(巴黎大学教授布瓦松纳)(这位专家先受聘起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个法律很快被日本接受,于1880年公布施行),把亲属法部分交给日本学者,并且要求后者注意日本固有的风俗习惯。可见当时已经注意到这两部分的不同。

在公布的旧民法里,财产法部分不用说,基本上是以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为指导的,其内容也与法国民法典相同。这一方面,没有引起人们的异议。亲属法部分虽然也保留了一些日本固有的制度,如家制、“家督相续”(身份继承制)等,但因当时主持工作的人究竟受到法国民法的影响,旧民法中的人事编就成了被称为体现“西方原则”的法律,其中散见着一些具有“近代性”的规定。如在形式上,采用了先规定婚姻、接着规定亲子关系,最后才规定家长和家制的欧洲式序列(在东方古老的传统里,应该是先有“家”,而后才有夫妻关系和子女)。关于血亲、姻亲和配偶的划分也是西方式的。在内容上,虽然保留了家长权,却不承认家长权(户主权)的核心之一的家属居所的指定权,对家长也没有授与对家属婚姻的否决权(无效诉权),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家长的权力;关于家督相续人(身份继承人)因婚姻和收养而离去家庭,不予禁止。这些规定与以后的新民法(1898年)比起来,显然是具有更强的“近代性”。因而在旧民法公布前,这些已受到指摘了。

对旧民法的评价

旧民法公布后,人事编立即受到批评,许多人认为旧民法无视了日本的“固有的淳风美俗”,特别是破坏了家族制度。这样就形成了对旧民法拥护和反对的两派,而展开了“法典论争”。

早在1889年(公布前一年)就出现了反对意见,公布后,反对意见与拥护意见逐渐增多,论争逐渐激烈。这两方面与日本法学界原已存在的两个学派结合到一起,形成两个严峻的阵营。拥护派的中心是倾向于自然法的法国法学派,当时称为“断行派”(立即施行派)。反对派则以倾向于历史法学的英国法学派为中心,称为“延期派”(延期施行,然后进行改废)。这样,法律意见之争与流派之争、学派之争相结合,再扩大到政治思想和主张不同的派系之争(具有自由民权思想的政见者当然加入拥护派,主张以家长制为基础而建立保守的国家的国家主义者加入反对派),这种论争日益剧烈。延期派提出,这部民法破坏了日本立国的基础——绝对主义的家长至高无上的家族制度,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精神不符。家长权是尊严的、不可动摇的,正如天皇的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样。动摇家族制就动摇了“大日本帝国”的立国之本。这样,法典论争由学术之争发展为政治斗争,由民法范围扩展到宪法与政治文化各方面。1892年,穗积八束在《法学新报》(反对派的机关刊物)上发表论文《民法出而忠孝亡》,论争达到白热化,而且反对派的势焰已不可当。

斗争

论争当然反映到政府和议会里。当时,商法(在德国顾问主持下制定公布的)方面也出现了问题,都引起了议会里的斗争。当时议会里的议员多是具有保守思想的上层人士(特别在贵族院),结果是想得到的。明治25年(1892年),两院(贵族院和众议院)以压倒多数相继通过了民法商法延期施行案,将民法和商法的施行期都延长到1896年年底。法典论争以延期派的彻底胜利而告终。日本的具有“近代化”因素的民法夭折了。

日本的法典论争显然是两种思潮的斗争,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与封建主义的反动思想的斗争。随着“断行论”的失败,当时日本初露端倪的自由民权思想被压下去了,通过维护家族制度而维护天皇制度的思想站稳了脚跟。

有人指出,日本的旧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只此一点,就是对当时日本上层社会的一个冲击。在大多数议员都是多妻者的情形下,议会是当然不会通过的。 这种说法虽然偏激,却道出了事情的实质。

(四)新民法

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明治26年(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法例》与《民法施行法》)。全部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现在。其中亲属编与继承编在二次大战后经过了重大修改。 公布新民法的同时,将以前公布的旧民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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