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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

2024-06-19 20:42:40 | kk律师网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相关的问题,今天,KK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

民法典关于转包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可以依法将部分建筑工程的转包出去的,因而承包人是可以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可以转包,但是必须要按照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转包,比如说必须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而且在相关的建筑工程合同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包。

法律分析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建筑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时,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建筑工程合同明确不许转包的。二是承包人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按规定,施工单位承接建筑工程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就会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也会因违法而无效。总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征得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那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

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

首先判断属于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哪种(依据1);因为最小的发包单元为单位工程(《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五)),如果该工程属于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却发包出去则属于违法发包(依据2),则合同无效(依据3);kk律师网

依据1:《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2 术语:

2.0.5  单项工程    individual project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

2.0.6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2.0.7   分部工程    part project

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2.0.8  分项工程    item project

根据工种、构件类别、设备类别、使用材料不同划分的工程项目,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

基本概念:单项>单位>分部>分项

依据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依据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实务中如何具体认定肢解分包?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kk律师网(https://www.kklvsh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法律主观:

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给其他单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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