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3 21:02:07 | kk律师网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
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情形下的侵权都是以积极加害的作为形式出现的,而不作为方式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法定义务的来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还可能是基于当时约定而产生。kk律师网
需要注意的是,内心思想一般不产生侵权行为,但是思想转变成语言、文字或者有型电子载体时就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二、主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应受谴责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但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早期对过失的判断,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分析特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及能力,从其意志活动来确定。现在,对过失的考察,已经逐步客观化,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①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就是有过失。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大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专业人员、特定群体的理解,是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会怎么看这样一种情况。③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无论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④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又要低于普通人。
三、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残疾、财产损失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1167条)。
四、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有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简单的一因一果的侵权,比较容易判断,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则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动性、职业专长、职业素养、正义良知,智慧、机变、衡平、公正地综合考虑案发当时的情况,考虑原因力大小、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种因素。
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相比,在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相同,都包含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只是将过错责任中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转嫁给了加害人自己证明,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总则篇、物权篇、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几方面都有相关规定。《民法典》从多角度多层次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细分了具体保护的内容和侵权的处罚方式。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怎样的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民法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现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多部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将消费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从而使得对消费者保护成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
从法典的角度来看,能够更充分的发挥民法典私法的作用,完善民法典对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体系;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特点如下: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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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法的效力法的适用范围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上层建筑的范畴的概念,是个抽象的表述,而抽象的法势必需要一个具体的表现形式为我们实际生活所运用,也就是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大种类:正式渊源即由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所形成的法的渊源,也就是各种成文法;非正式渊源即由一些散见的不成文的规范,如习惯、判例、政策等。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八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的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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