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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2024-06-06 09:10:12 | kk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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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民法典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规定除斥期间包括哪些权利

民法典规定除斥期间包括的权利有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如果过了除斥期间还能起诉吗

如果过了除斥期间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适用除斥期间。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最长除斥期间: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上是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由此规定可见,如何界定“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意义非常重大。

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受让人为例,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38、540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在该房产转让行为中债务人的行为至少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

其二,债务人将房产登记过户至受让人名下的事实行为。

这两个行为中,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应是《民法典》第541条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行为”,五年除斥期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理由如下:kk律师网

(一)从学理上讲,可以被撤销权所撤销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或是准备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故《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指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二)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的必然结果,所以,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实际上已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应当同时产生。

(三)在实践中,若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过户登记前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仍应当受理并支持,而不会等到登记过户后再行受理。

三、除斥期间 是什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德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 建设用地使用权 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五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以相关合同书签订之日起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

法律分析: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中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作了相同的规定。本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只是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这一用语改为“第三人”。

二、恶意串通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原理在于,双方相互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从而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尽管不少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发生了变化,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但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保持了同一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即始终将其规定为无效。因为其他情形多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损害,也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当时并不知情。如果不对此宣告无效,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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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四个层次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扩展资料: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

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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